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地方政府干预执法问题探究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三年多以来,全国工商系统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专项整治行动声势浩大,有力打击了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应看到,目前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一些地方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坑害群众的案件仍时有发生,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问题依然严重。究其原因,地方政府干预正常执法是整规工作不能全面深入的一大因素。为帮助广大工商干部准确把握这一问题的关键,正确面对现实,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到位,本文拟就此问题的实质及相应的对策作一探讨。

一、我国现阶段行政干预存在的可能性

(一)政府职能转换的各个阶段

笔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99年前为“管治型”阶段;第二阶段,1999年至2010年,为“法制型”阶段;第三阶段,2010年至2020年,为“服务型”阶段。

计划经济时代价格和资源由政府完全控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政府同意与否为准,这种奉行权威主义、干预一切的政府职能形态可称之为“管治型”政府。经济体制转型以后,直到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的职能定位有了新的目标——“法制型”政府。200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按此进程,到2010年左右,各级政府才能基本消除政府干预执法的现象。至于社会各界呼唤的“服务型”政府职能形态,是一种建立在法制非常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基础上的现代型政府,按照**报告的描述,“服务型”政府要到2020年才能基本实现,那时各级政府能够高度自觉自律地消除政府干预执法的现象。

(二)现行法律给地方政府干预执法留下空间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问题在于,“不适当”往往以地方政府的意志为准;“决定”显然也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和审批登记决定;至于“工作部门”,尽管省级以下工商部门已实行垂直管理,但从维护工作关系出发,工商部门往往主动把自己变成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也仍把工商部门当作“工作部门”看待。


(未完,全文共2883字,当前显示9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