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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查办涉税举报案件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办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税务稽查处。各基层局亦应设立举报中心,办事机构,市内各稽查分局设在综合科;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设在综合业务科、其他各基层局设在法制综合科(处)。市局举报中心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工作,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向市局举报中心报告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市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和上报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工作情况。

第四条各举报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方法;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各举报中心应建立接待群众举报值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接听举报电话、接待举报人。有条件的举报中心,还可设置受理涉税举报专用录音电话或电子信箱,以方便举报人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机关反映有关税务违法问题。

第六条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对涉及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第九条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条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来访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必须细心听取举报人的叙述,并加以合法提示、正确引导。第十一条在接听举报电话和接待举报人过程中,必须对被举报人的准确全称(或姓名)、详细地址(或住址)、税务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情节及相关证明、证据询问清楚,并且应当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叙述,如属于受案范围,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全部记录,不得不记或删改。结束接听前,应就记录内容向举报人复述、核对。对来访的举报人,接待人员应让其在《涉税举报案件记录簿》上签名。

第十三条举报人叙述结束后,接听和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要求答复查处结果的,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由税务机关在查处结束后,通知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当面给予答复。举报人拒绝提供姓名的,必须告知举报人因不提供姓名,税务机关将不予答复查处结果和给予举报奖励。举报人留下证明其身份的密码除外。

第十四条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才可以录音。其中,对采取录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方式的,在电话接通时应有征询举报人同意的语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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