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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新)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新)

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01*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

1、劳动用工备案表

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第六条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厅每季度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级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第八条用人单位完成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

(一)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第十条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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