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实践调研报告
为切实解决价格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备案困惑,更为进一步在实践中规范行政备案行为,以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正确理解备案含义、规范备案程序,切实行使好自身的行政职能,区物价局在去年成功举办“行政备案制度法理研讨”的基础上,今年又再次邀请了市、区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市物价局等单位的法学专家们共同参与讨论“行政备案制度法律适用与实践”的问题,以希在更深的层面上解决备案工作的现实困惑。
一、备案的由来及法律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备案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从法律层面考查,备案涉及到两个主体:当事方和接受登记方。从当事方说,备案就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起告知作用;就接受方而言,备案就是保存有关资料,具有公示作用。就现行法律制度对备案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年由国务院修正),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有关于备案的规定,但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并不涉及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备案问题。此外,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等,虽然以专门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备案制度,但是这些“一事一法”的法律条文,并不能指导所有的行政备案行为,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备案问题还是会给行政机关带来许多困惑和难题。
二、备案的概念、种类与性质
有关备案的概念,学界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观很多种关于备案概念的探讨,备案的概念大致包括两大方面:
1、备案是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或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后,将有关的信息予以登记,并以书面或电子行政公文等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备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内部行政行为。
2、备案还包括行政相对人在事后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情况予以登记备查,并间接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外部行政行为。
就备案的种类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监督性备案,这种备案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是上级对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备案,这是一种事前备案。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则属于无效文件。第二种是备查性备案,就是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报告需要备案的事由、材料,主管机关将其存案以备查。现在,物价部门的备案就多属备查性质的备案。第三种是生效性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实际上已经变为审批行为。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经房地产部门备案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某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若未取得房产管理局的备案证明,那么该业委会是不能正式运作的。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生效性备案,此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了实质影响的。
就备案制度的性质来说大致具有以下几点:
1、从我国现有的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相关规定可知,备案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审批或许可效力的信息收集型行政管理行为。对备案来说,无论申请方为行政相对人还是需要备案的行政机关,接受备案方均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往往就需要备案的事项、内容、方式、时间等条件予以规定,行政相对人只需要按备案要求提供信息或资料即可。可见,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审批或许可性质,而是具有信息披露功能的行政管理行为,目的是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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