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保险问题思考
近年来,通过群众举报及对部分案件的查处,发现一些单位出现了用公款为机关干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苗头。20*年3月,我们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到东城、西城、通州三区所属的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公安、财政、工会、街道等2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研。据初步统计,三个区共有15个单位(其中,街道8个,乡镇1个,委局4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先后动用公款二千多万元,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为机关干部购买有关商业保险,个中问题值得重视和解决。
一、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主要类型及原因
(一)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主要类型
据了解,部分单位用公款为机关干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险种主要有:安抚保障险、家庭财产险、妇女安康险、福寿安康险。另外还有大病医疗以及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投保形式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一是单位出面用公款为集体投保。这种方式一般都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受保人针对集体帐户而不特指某个干部个人。如东城区某街道于1*9年12月,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机关干部职工145人购买“身故责任保险”,支付保资145万元,保期2年,期满后本金、利息一次性返回该街道。西城区某街道于1*8年9月,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116名在职工作人员投保“重大疾病医疗基金保险”,支付保险费46.6万元。某区教育局为干部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113人,花费公款2.2万元。
二是单位出面用公款为特行人员投保。这种方式主要是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或上级的指示精神,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投保的险种。受保人也是针对集体帐户而不是特指某个干部个人。如某区公安分局在京财行[1*6]1165号文件的基础上,于*年3月用5.2万元公款为全局民警(包括二线人员)870人投保“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某区建委为质量监督站19名从事危险职业的人员办理了“健康如意b型险”。
三是单位出面用公款为个人投保。这种方式一般也都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受保人特指干部个人,其收益既可转让、继承,也可抵押、带走。如东城区某街道于1*6年12月,用公款253万元为在职干部职工172人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男60岁,女55岁退休后,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00元直到去世(若不满70岁身故的,可由其继承人代领到满10年为止)。通州区某镇实行医疗制度改革,取消公费医疗,为全机关82人投保“人身意外综合险”,花费保资1.43万元,以后凡遇个人医疗问题,一律由保险公司和个人共同负担,镇机关不再负担。
四是领导干部用公款“搭车”投保。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如该单位未给其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在“人员经费”不超支的前提下,经领导和财政部门批准,可购买商业性养老保险。而某些主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员身份),借机也给自己和子女上一份保险,这种“搭车”投保往往没有合法理由,同时也回避了财政审批和监督。如东城区某街道下属幼儿园于1*7年6月,用公款9.09万元在中国保险公司为9名教职工购买“大病保险”,为4名职工子女购买“终身人寿保险”。与此同时,该街道某主管领导借机“搭车”为自己和女儿分别投保,共使用公款1.89万元。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机关干部比较清苦,待遇不高,特别是退休后,由于退休金少,造成收入明显降低,生活水平下降,用公款为机关干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解决退休收入的补贴,可以解决其后顾之忧,既有利于稳定队伍,也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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