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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探索机制思考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之下,当事人双方自愿妥协,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当代的调解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由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构成。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微观上讲,调解是一门容情、理、法为一体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

调解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源远流长,久盛不衰,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处于以发展为中心的新的历史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出来,现有的调解制度与时代的要求和现代观念不协调,以至影响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之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目前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各种手段综合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而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作为新时期化解民间矛盾纠纷途径的新探索。*市西城区在派出所建立治安行政纠纷与人民调解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员与民警一起,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解决分流出来的这部分纠纷,在共同的领域内开创化解民间纠纷的新机制是解决当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益的尝试。

一、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基础

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虽然性质不同,受理的纠纷却存在结合点。

首先,分析一下治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的范围,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做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可以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而派出所的调解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持的治安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虽然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又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有些所谓“治安纠纷”往往都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基础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10”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这就是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协作”的契合点。

其次,从法理学角度对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进行论证。

我们暂从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角度就新形势下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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