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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

“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标准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庙、宫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规教义,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

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2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标准细化方案

为认真开展“以民主促和谐、以文化育和谐、以管理谋和谐、以平安保和谐”为内容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推动爱国宗教界人士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增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宗局、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娄底实际,认真细化创建标准,深入开展“八坚持八创建”的创建活动,力争五年内使登记场所达到和谐寺观教堂的标准。

1、坚持爱国爱教,创高雅、博爱场所

爱国爱教,这是政治要求。包含两层含义:首先,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分裂;其次,要弘扬宗教优秀传统,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人群、服务发展”的要求,把爱国爱教有机统一起来。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要有两条以上固定的爱国爱教标语;一年内必须举办两次以上热爱祖国的专题活动;确保场所内有悬挂国旗的旗杆,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举行了升国旗仪式。

2、坚持知法守法,创规范、守法的场所

知法守法,这是基本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学习遵守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基本要求是:场所内必须悬挂有《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要有学习法规安排计划和学习宣传法规专栏;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学法普法活动和相关会议,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活动现象。

3、坚持团结稳定,创协调、稳定的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是宗教领域稳定的重要方面。要注意处理好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的关系。按照“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信徒和好”的要求,认真消除矛盾和隐患,推进团结事奉的工作。基本要求是:场所内部无派别矛盾和管理班子不团结现象;与周边单位及群众无重大矛盾纠纷;与其他宗教和睦相处,无诋毁言行。

4、坚持活动规范,创健康、文明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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