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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中的五个关键环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部门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法律赋予了县级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新的权限,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当前,如何把握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工作,有五个环节是我们从事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关键。

关键环节一。验证检验机构资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计量法》第22条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计量认证的依据。

工商机关在选择承担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时,要做到“三查”:一查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二查所检商品是否在计量认证证书批准的项目中;三查检测指标是否经过计量认证批准。如果检测机构在制作检测方案中把没有检验能力的检测项目也填报在了方案中,而工商部门又疏忽了对其计量认证证书具体检测项目的审核,等检测结果出来后,一但有生产企业或被监测人提出该家检验机构没有该单项的检验能力,就会使我们的监测抽样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所以,在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需求之前,一定要做好以上“三查”,确保检验项目在检验机构的承检范围之内。否则,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一经确认,不但该次质检报告不具法律效力,工商部门还有可能成为被控诉方。因此,在确定监测检验机构时必须仔细、详查其资质。

关键环节二:依法履职,准确掌握流通领域监测商品品种。工商机关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并不是流通领域所有商品的质量,工商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和监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部分领域上市销售的商品质量,工商机关按职能分工就不能进行监测。诸如: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兽药检验工作由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饲料及其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但是,不得重复抽查。种子。《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棉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因此,工商机关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的要求,依法履职,到位但不越位。否则,花了财力、物力组织的监测工作,就会因越权监测而无法律效力,甚至成为被告。

关键环节三。计划周全,严格审查质检单位制定的监测抽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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