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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纠纷调处程序

“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把申请书和申请书副本递交到职能单位(或由职能单位做权属纠纷申请笔录),由职能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受理

职能单位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好受理审批表交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名后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书面通知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职能单位提出答辨意见,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职能单位应当将另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告知申请当事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三、现场勘验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后,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通知村委、当事人到场,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并由勘验人、当事人、村委会代表签名或盖章。

四、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职能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复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至少包括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第三方证人调查笔录。

五、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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