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老龄、残联版面

残疾人服务规范

(一)依据《残疾人保障法》,代表广大残疾人利益,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残联制定的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规、政策和各项优抚措施,努力为残疾人排忧解难办实事

(三)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教育、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人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村残疾人工作站开展工作

(五)团结教育残疾人,帮助他们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做遵纪守法公民,发扬乐观进取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六)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氛围

(七)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滕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摘抄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本身。

第三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筹资、筹劳等义务。第四条对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津贴,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城镇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其中,90-99岁的每人每月60元,80-89岁的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枣庄市、滕州市、镇(街)三级财政按照25%、50%、25%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条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第八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九条城区内无人售票公交车及快速公交(brt)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旅游景点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60-64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第十四条老年人优先享受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讯收费给予优惠。


(未完,全文共4008字,当前显示12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