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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司法所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201*年6月,我在星甸司法所进行了一个星期的社会实践。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磨练了自己几年来本科进修的常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工作人员交办的任务,得到司法所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民事调解,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

首先,我必须对司法所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政法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中,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处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

此次实践期间,我主要学习了司法所民事调解,星甸司法所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有一些独到的创新方法:

一、依托派出所在共建社区及设立的“警务室”,司法所与派出所密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各自优势、手段,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联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除引发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矛盾纠纷外,其它矛盾纠纷均采取这种机制进行化解。

(一)衔接的原则:

1、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引导当事人自觉主动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工作坚持公道中立、平等协商,注重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具体做法:

1、实行联合排查辖区矛盾纠纷制度。发挥派出所特别是“警务室”民警和司法所深入辖区居民群众的作用,共同组织排查辖区矛盾纠纷的活动。努力做到辖区内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2、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解决纠纷的,经派出所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则告知或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与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交由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警务室”民警积极参与司法所调处的涉及治安轻微伤害、发生一方威胁情节的、有可能激化的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司法所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治安案件以及应由治安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通知“警务室”民警或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派出所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司法所。

4、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发挥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组织协调下,共同调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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