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局长在税收专项治理动员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参会企业代表:
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对此次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次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是按照省、市局关于20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经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同意开展的。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对于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我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目标
我们开展这次专项地方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提高纳税遵从度,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借此机会,帮助部分财务账目不健全、纳税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建章立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加油助推。
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限和检查范围
对于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县地税局都相当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小组,决心对全县201*年登记和未登记的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清理整治。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通过检查其他乡镇的企业,存在类似情况的不在少数,对于这些企业,我们已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希望能
够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几点要求和建议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坚持“宽严相济”、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进行。“宽”就是在规定的缴纳期间内主动申报缴纳税款的,只征收欠缴税款和滞纳金;“严”就是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的,除征收应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50%一倍的罚款。对不予配合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严查处,该强制执行的坚决执行,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此,希望各企业高度重视自查工作,结合专项检查内容和时限要求,对自身纳税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并做好自查税款的补缴入库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主动补缴的,将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对自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充分运用税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地税机关和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帮助地税机关端正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如果有关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企业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检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我们会尽全力帮助解决。
四、关于相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的解读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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