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7号)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1*〕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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