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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效能责任追究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行政投诉中心正确运用效能责任追究这一有力武器,严肃查处各种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地促进了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但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和普遍性的问题。为此,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及解决其问题的对策,笔者在此谈谈看法。

一、当前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各级行政投诉中心的工作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发展,探索中前进,在发展前进的过程中,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存在责任不明晰、追究不均等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些直接责任人并不是监察对象,《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适用。二是按现行的人事管理体制,省、市直管部门的人事任免、调离岗位等不受市人事劳动部门的管辖,这给责任追究带来一定的难处,即使是可以管辖的对象,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还是需要通过人事、组织部门或其原单位来执行,由于多了一套程序,有时也会产生执行不到位,不了了之等情况三是对不依法行政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缺乏深入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不能正确区分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致出现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等互相混淆的问题;四是在实施效能责任追究时,有时受人情关系和个人得失的影响,在追究上出现了上宽下严、追下不追上,有情宽、无情严的情况

(二)、存在定性不准确、追究不严肃的问题一是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内涵理解不准确,混淆概念,把效能建设的责任追究当成一个“筐”,用效能建设责任制代替所有的责任制,明明不是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却硬要按效能建设方面的追究条款去套;有的在认定责任时,分不清不作为与乱作为、不认真履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严重影响效能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是不愿追究。对效能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三是不敢追究。有的地区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四是程序不规范。对责任追究案件的立案、检查、处分决定的作出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使效能责任追究案件在查处时出现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不予追究。五是少数垂直管理部门是效能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效能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三)、存在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的问题。目前各地对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告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过少,结合不紧密、追究不灵活等现象,有的单位将效能责任追究的惩处与教育职能割裂开来,注重对违纪人的惩处,却忽视了其他教育方式的运用,追究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有的单位包庇袒护被追究者,故意把行政处理与组织处理区分开来,以行政效能责任追究代替党纪处分,影响了效能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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