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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企业单位调研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定义,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定义上看,民非单位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非营利性”,这也是其区别于企业、公司等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

如何理解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民非单位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并非为了营利。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其根据自身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是维持并扩大其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对非营利性的正确理解还应包括能够理解民非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

我们目前登记的所有民非单位都制定了与《暂行条例》规定相一致的章程,并在章程中突出强调“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单位终止后资产处理程序”,也即明确界定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但大多民非单位的章程只留于形式,并未真正理解其中“非营利性”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民非单位只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些民非单位打着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帐目不透明,财务支出不合理;在成员中分配资金,私分或挪用固定资产;从事宗旨以外的活动等等。这些民非单位假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举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增长,甚至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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