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工作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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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是强化干部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优政的有效举措。目前少数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责不担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与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严肃、弹性大有很大关系。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责任追究。这个道理已尽人皆知,那么如何克服当前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所谓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有某些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理应按章办事,不打折扣、不留尾巴、不搞形式。但在工作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责任追究,下面从具体情况谈谈对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现状与难点、对策问题的思考:
(一)、对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现状的思考
1、思想认识不易统一。由于责任追究规定(时间)实施时间才几年,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责任制追究的有关事项还不太了解,存在三种错误观点:一是“依赖思想”,有少数党员干部和部分党政组织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认为落实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己关系不大,有依赖思想。二是“好人主义”,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影响地方、单位形象,影响年终评比考核和政绩评定,弄不好还有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因此,每当论及责任追究时,总是想方法掩盖、搪塞,希望内部消化。三是“从轻观念”。认为被追究本人没有违纪,只要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上述种种错误观点和看法目前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思想都有反映。
2、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给予批评教育、辞退、降级、免职,还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在责任追究幅度上,不象对待违纪问题那样好量化比照,结果是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如“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都是一些定性的词语,很难进行定量分析,绝大多数是通过人们的思维来主观判断的,而不是量化的必然结论,没有对违反责任制的情节的轻重进行界定,对被追究者的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与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政处理的界限规定不明确,造成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责任追究失去“钢”性和“硬度”,达不到惩戒的作用,有的处理个人不处理班子,有的处理分管领导而不处理主要领导,有的只追究下级领导的责任,而对上级领导的责任由于种种因素干扰而处理难于到位。为此,有些责任问题因为幅度上难掌握,只能放一放,结果往往一放了之,没有下文,责任追究存在空档和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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