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不断突出,土地资产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日益显现。而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土地的使用用途有严格的限定: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需经土地出让方(人民政府)批准。但实际上土地使用者为了规避招拍挂制度,常常是先斩后奏,不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在土地市场监管中,由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隐蔽性很强,致使执法人员很难发现,而且对既成事实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上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擅自改变使用用途行为,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我们的一大难题。笔者在多年的实际工作中,探索了一些思路。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类》,建设用地分为商业服务、工矿仓储、公用设施、住宅等八大类。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就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则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是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客体。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表现形式一般为。(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据优越的地势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活动(2)单位和个人看上某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而买断企业,进行改制,伺机进行开发。(3)房地产企业囤积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变使用用途和建设用途。
二、违法行为处罚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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