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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调研文章

民间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体制转变的条件下催生的新生事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责将逐步向社会转移,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社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并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递增。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28.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4.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2万个,逐步与政府、企业构成了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三大组织类型。但是,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民间组织数量偏少、质量较低、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发展相对滞后,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培育新型民间组织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单位,社区是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服务社会管理的基层性民间组织是推动民间组织发展的有效形式,应积极探索和培育。

一、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即民间组织的力量。随着社会转型期单位体制的解体,“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社区人”,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愈来愈多的社会事务需要社区承担,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创建“和谐社区”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民间组织既是社区资源也是社区建设的力量之一,理应参与社区建设,并在创建“和谐社区”中发挥加强社会保障、实现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组织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社区服务可分为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以及贫困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针对大众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对社会企业间的互助服务。随着人口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需求层次的提高,任何一个政府无论其多么强大都不可能提供所有的服务。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要更多地依靠社会力量,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和事务剥离和转移出去,交给民间组织,利用民间组织向居民提供“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来实现居民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使民间组织真正成为市场与政府两个系统传递信息的桥梁,成为政府的帮手和抓手,成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沟通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结构运行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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