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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选民“厌选”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并由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人民能否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代表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就成为人民能否当家作主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人大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主化程度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人大代表的选举在有些地方一定程度和一定层面上流于形式,存在选民厌选情况。有关调查显示:我国近70%的选民对上一次选举的结果没有什么印象[1]。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选民对选举态度冷漠。有学者指出:选民对选举的热情在消退,厌选情绪在增长,选举组织工作困难加大。选民对无用的选举不感兴趣。领导不愿搞选举,群众也不愿搞选举[2]。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人们不认真填写选票,随意填上歌星、宠物、同学、同事的名字,或按上级发下来的名单顺序打勾,或看谁的名字好听、顺口就填谁的现象。“厌选情绪在城市中日趋扩散,就连通常以为的精英群体,如知识分子、公务员、企业家等,也有这样的苗头。”“更让人吃惊的是,人大系统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选举感到厌烦。”[3]这些说明厌选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无疑使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能力大打折扣,也与宪法的精神相悖,因此,找出厌选原因并寻求解决的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一、“厌选”的原因

(一)利益动机缺位,选举缺乏内在动力

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现实的利益关系。从法理上讲,选民选举代表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在人代会上发表意见作决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代表为选民服务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代表与选民的这种关系是相互给予利益并逐步达到平衡的一种状况。选民给予代表的利益是让渡自己的权力给代表,使代表获得参加国家权力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就能使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权力,行使权力能给代表带来尊严、成就感、社会尊重和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自豪感、满足感。代表一旦依法当选就会获得这种基本利益。代表给予选民的利益,表现为收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替选民说话办事,防止公共权力对选民可能的侵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选民利益,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实现和维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程度上和一定层面上选民与代表之间缺乏这种稳固的利益关系,原因在于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上。虽然选举法规定了“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实践中,代表联名提名往往受到各种限制,在有些地方实际上名存实亡。实际候选人一般是由有关组织推荐的,最终谁被确定为候选代表,选民并不清楚,这样选民不了解自己让渡权力给予的那个人品行如何,参政、议政能力如何,使选民感到自己说了不算,自己参加不参加选举无所谓,选举与自己没多大关系。

选民更多地将选举活动视为政治活动和组织上的人事安排和对一些在专业领域有特殊贡献或者有专长的人的一种奖赏。据调查显示,超过50%的人持完全同意和基本同意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流于形式[4]。而每当选举之时各级组织又都认真地组织、安排选举事宜,要求每位选民必须参加,这在时间上也与选民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相冲突,选民不得不应付领导的安排,导致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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