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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时期腐败持续不止的成本效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这並等於我们就不存在突出的问题。几乎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相一致,腐败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所日益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一般地,人们也並不认为腐败就是改革的必然产物,但为什么在变革时期腐败会越来越严重。这成为人们所想得到明确答案的重要问题。本文试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以就教於方家。

一、关於政治腐败的正负功能问题

近年来政治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也一同向前发展,其势头之猛令人极为担忧。很多学者对於其原因、性质、危害和治理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认识。其中一种乾脆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出发,认为政治腐败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具有某种正功能。他们提出,根据经济人的假设,「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动机」,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的权力行为选择也自然要受到需求偏好和成本-效益权衡的制约,腐败行为的发生、发展也与这种成本-效益李联繫。这种观点与传统的、大多数人们或者说至少是普通人所熟悉的腐败有害论一起,就构成了如何认识腐败的正负功能的问题。这一点对我们对腐败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有相当大的影响。

对於腐败行为的正功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从以下几个学者中观察到:

(1)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由於扩大政府管理权而带来的腐败有助於刺激经济的发展,因为传统的法律或官僚制度阻碍经济发展,腐败可以成为逾越这些阻碍的有效手段。他的一个著名的观点是,腐败可以是较为轻松地实现现代化的润滑剂。

(2)纳森尼尔·里夫提出,腐败具有以下正面的功能。促使政府对发展经济採取更为有利的态度和政策行为;缩小不确定性和增加投资;有利於经济创新;推进竞争和效率;构成阻止决策失误的樊篱。

(3)戴卫·白利则认为,腐败行为具有产生效率、扩大投资、提高政府官员质量、以裙带关係等非正式组织网络支持政府、减少政府制定政策的缺点等作用。

总的来看,关於腐败的正功能,人们争论非常大,但对於腐败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负功能)却有极大的一致性,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腐败行为的负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主张腐败行为有一定正功能的人,也不否认其所具有的危害性。他们的方法是将正功能与负功能当作彼此独立的而非彼此相依的事物,把二者当作平行发展的两个因素来看待。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方法是有其巨大缺陷的。下面我们就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具体地分析一下政治腐败的正负功能以及腐败有益论中的方法缺陷问题。

二、政治腐败行为的成本

前面已经多次提到,腐败现象的产生与人们的求利动机密不可分。人们的行为都是追求既定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利益可以分为自利和利他两种情况。虽然完全的、排他的自利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但在一般条件下,纯粹的利他也是很难找到的,因为个人总是具体的个人,个人自身不能存在就根本谈不到利他的问题。所以人们一般地表现为自利的人,腐败行为正是这种自利行为发展到超越法律和制度规范时候的活动。既然讲到自利,就有一个如何进行成本-效益的权量、平衡问题。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总是会选择收益高於成本的行为,而不是相反。人们的这种行为选择趋向,可以被称之为成本选择定律。如果将这一定律运用到具体的政治腐败行为分析中去,就很容易发现,腐败之所以日益严重化,与从事腐败行为的收益远远高於其成本有莫大的关係。

有一点需要提出的是,腐败者在进行腐败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並不仅仅是某一方面,诸如经济、政治、精神和道德等某一方面所能够概括的,它是以上诸多方面综合的、总体上的代价和风险。与其它社会行为相比较,腐败行为的成本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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