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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做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加强党与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广大教职工的联系,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增强民办学校内部凝聚力的需要。与公办学校相比较,民办学校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不能照抄公办学校的做法。

一、确立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夯实基础,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学校,一般应单独建立党的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或临时组建等多种形式设置党组织。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对仅有个别党员或无党员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由党委选派政治素质好,有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帮助学校开展党的工作。同时,党建工作指导员要认真作好党员发展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学校在具备条件时建立党组织,努力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同时,还可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选优配强,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目标是“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健全一个,巩固一个”。党组织是否健全巩固,是否有地位有作用,关键取决于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选优配强班子尤其是党组织负责人,是提高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质量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可采用两种选配方式,一是直接选举。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可由学校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设校董会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委的意见,并报请党委审批。二是上级党委指派或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对学校一时没有党组织负责人合适人选或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上级党委可从其他单位选派适合做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

(三)与学校创办同步建立党组织

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新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同步考虑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新建民办学校登记时,主管部门要将党建工作一并考虑,在建校同时建立党的组织。

二、明确职责范围,增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体制的可操作性

(一)参与决策管理

一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入学校董事会,直接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市教育局党委积极推行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校务管理,明确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学校的董事会。学校党组织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学校招聘、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政策、规范程序等方面,发挥把关、监督的作用。

二是党员担任学校行政职务,参与学校管理。党组织对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负责人的监督,通过对党员的思想管理、通过党的组织生活来实施。

(二)领导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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