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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三条根据企业规模、纳税信誉、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对我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a、b、c三类。

(一)a类纳税人为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纳税贡献大、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b类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是指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c类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是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四条分类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实行a类纳税人管理:

1.已取得a级(含)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100万元(含)以上并已列入省局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

(二)除a、c类纳税人,均为b类纳税人,即一般企业

(三)经营规模小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为c类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不列入c类纳税人管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非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凡符合c类纳税人管理条件的,均应作为c类纳税人管理。

第六条认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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