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工作汇报
20*年3月,在全省医疗保险工作会上省劳动保障厅将郑州市列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试点城市之一。去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局将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案作为全局重大创新目标,从4月份开始历时10个多月,开展了入户调查、数据分析、测算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先后召开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委局座谈会和居民听证会,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20*年1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4号)和《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2号),2月1日市政府召开启动动员大会,市委、市政府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为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和宣传工作汇报如下:
一、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1、具有郑州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2、郑州市城区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市属、省属、部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
3、20*年1月1日后,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满二年且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据统计,2005年市区城镇人口294万人,扣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4万人(含省直、铁路、电力行业),再加上市区内省、部属大中专学生33.8万人,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拟覆盖人数253.8万人。
(二)关于筹资标准和渠道
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的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40元;18周岁及以上筹资标准为33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财政补助80元;对于低保对象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按照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超的指示精神,财政每年列入预算2亿元,用于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助。
(三)关于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构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18周岁以下个人帐户每人每年25元,18周岁及以上个人帐户每人每年50元。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负担。
2、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
3、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0%、55%、50%(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拟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五)关于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人数虽然很少,但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个人负担较重,为了解决这一群体的实际困难,通过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途径解决,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的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18周岁及以上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支付比例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净支付35000元,这样每人每年可净报销医疗费60000元。
(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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