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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着紧密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认真思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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