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存在少报、漏报土地及新开垦土地和没核减工商开发、水利工程、修路等非农占地的现象,早已出现因“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等土地税负“不公”问题,还由于农业特产税本身存在的“五难”、“四多”、“一高”问题,无法实施依率据实征收,不得不采取按人按地平均分摊的办法。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土地“税负平摊”和“税负不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1、从事农业生产的实际土地面积是不断变化的。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要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虽然政策允许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由于新开垦土地和工商业开发、水利工程、修路等非农占地不断发生,实际农业土地面积是不断变化的,不可能对计税面积进行准确、及时的调整,因此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土地面积变化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以湖北监利县某乡为例,税费改革后,县里按照乡里往年上报土地面积124213亩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给该乡下达农业税及其附加任务9623938万元,亩平77.48元,但该乡实际只有土地面积119938亩,与上级核定的计税面积相差4275亩,乡里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下达给村里的农业税及其附加任务为亩平80.24元,亩平提高3.56%。

2、按地平摊农业税,带来土地“税负不公”。从调查情况看,虽然政策要求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和计税常产,但绝大多数试点省至少到县一级执行的都是统一税率,至少在乡镇一级都是执行同一计税常产。由于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农户之间的土地质量不同、经营水平不同,土地农产品产出水平差异较大,如果对不同地区、不同农户按同一税率和计税常产平摊农业税收,就会带来土地“税负不公”。

3、无法解决农业特产税本身固有的缺陷,不能实现依率据实征收,不得不继续采取“按地平摊”的办法加以征收,仍然存在农业特产税“税负不公”问题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支撑了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民法定负担全面减轻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取得的最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但基层组织减收也是基本事实。但中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因收入减少影响的开支,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等途径解决”。也就是说,基层政权“消肿减支”对减轻农民负担起决定性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


(未完,全文共3391字,当前显示9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