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赋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晰、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

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未完,全文共3216字,当前显示6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