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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命令的详细解说及示例

(一)命令(令)的定义和特点

1.命令(令)的定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命令(令)的功能作了如下阐述: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职员。

“命令”和“令”曾被作为两种文体看待,实际上,从性质、功能和写作方法上看,并没有什么差别,不过是一种文体的两个名称而已。1987年后,合并为一个文体。目前,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两种名称仍然并存。如《国务院、中心军委关于授予钱学森同道“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的命令》一文(国发〔1991〕51号)使用了“命令”的文体名称;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公布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办法》,使用的是“令”这一文体名称。两个名称的使用有这样的规律:假如标题中有主要内容这一项,一般用“命令”这一名称;假如标题中没有主要内容这一项,由发令机关加文种组成,一般用“令”这一名称。

2.命令(令)的特点

(1)权威性和强制性

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下行文种。命令一经发布,受令者必须尽对服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答应抵制和违反。通常所说的“令行禁止”,通过命令这种文体,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受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的制约,命令(令)只能用于重大决策性事项,如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以及奖励成就突出的职员等。

(2)严格的发布权限

命令(令)虽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体,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发布命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长,xx,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其他各种企事业单位、党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均无权发布命令(令)。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和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命令(令),但是要以行政公文的面目出现。

(二)命令(令)的分类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命令(令)功能的阐述,这种文体可大致分出三种基本类型。

1.公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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