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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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