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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关于对违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以下简称“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李埠口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李埠口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李埠口乡纪检监察室负责办事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李埠口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李埠口乡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实施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

(二)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和追究个人领导责任相结合;

(六)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违反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二)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三)未公开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等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四)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未完,全文共2004字,当前显示6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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