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实施条例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重庆市慈善总会主要慈善救助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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