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7号)
第一条为加强海河流域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的管理,维护河口的行洪、排涝和纳潮等功能,保障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安全,促进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以下称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三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永定新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是三河口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港区建设、航道整治、滩涂开发、铁路、公路、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与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三河口规划治导线是三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除河口整治水利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
整治河口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规划治导线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科学论证,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根据三河口综合整治规划,三河口管理范围为:
(一)海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海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43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防洪墙为界,闸下以规划治导线为界,有导堤的以导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二)独流减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独流减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闸下左侧3080米以上以左堤为界,3080米以下至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200米为界,闸下右侧2965米以上以右堤外坡脚线以外30米、海挡和大港分洪道南堤及其延长线为界,2965米以下至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2500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15米为界;
3.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三)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1.纵向为永定新河防潮闸闸上500米至闸下19000米,横向闸上以河道两岸堤防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闸下左侧13000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为界,13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1150米为界,闸下右侧9000米以上以规划治导线为界,9000米以下至19000米以规划治导线以外1150米为界;
2.河口防洪清淤排泥场以围堤外坡脚线以外30米为界;
3.闸下水下抛泥区;
4.河口疏浚工作场地。
规划治导线调整时,河口管理范围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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