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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省政府对现行134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1.《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苏政发〔1989〕15号,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江苏省〈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1992年6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4.《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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