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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加强和规范对“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我县“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参照温州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永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它是以提高城镇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开拓创新、团结惠及全县人民的小康社会多做贡献。

第四条“巾帼文明示范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代表行业形象的女性集体、女性岗位。

第五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使“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六条全县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社会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和岗位(岗、柜、店、台)均可参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创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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