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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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