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一)关于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构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基础。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我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培训、鉴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职业分类制度。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需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第十一条)。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
二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细化了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四类培训的对象和各自的培训侧重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从培训的时间、质量、收费、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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