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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三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四条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

第六条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或者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业务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受理举报事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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