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中心管理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
促进福利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
福利中心在所属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不同的收养对象,实行不同分类分区管理,对老人以养为主,辅以康复、精神慰藉,使之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使之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开展健康活动;对身有残疾的青、壮年实行养与治结合,进行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其生活和劳动能力。
2、依法办理儿童收养、寄养工作。
3、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代理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
4、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并对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日常管理。
二、规范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1、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2、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3、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所属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三、规范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3、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规范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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