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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完善办事公开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和谐建设,现根据《黄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于监督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三)工作目标。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公众放心满意,使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更加坚实。

二、实施范围和公开范围

(一)实施范围。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指为社会、为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行业,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1、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保、医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2、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广播电视、环卫、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3、金融、保险、证券、烟草、邮政、通信和铁路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4、食品药品、农用物资、就业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救助、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5、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种。

1、对外公开的内容

(1)公开办事指南和目录

(2)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工作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领导分工、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3)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4)工作范围、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处理结果、奖惩考核办法,服务对象反映意见、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5)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工作方案、标准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未完,全文共3527字,当前显示1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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