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作用发挥指导意见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性
(一)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他们代表所在的党派、团体、民族、阶层参加政协组织,参与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是推进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祖国统一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和力量源泉。
(二)政协职能的履行必须通过委员的参与来实现。委员的参与程度决定着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政协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委员是政协工作主体的观念。
(三)委员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和义务,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上。具体包括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视察、调研活动,个人持证视察,提出协商监督意见,撰写提案及调研报告,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等。委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作用。
二、依托专门委员会发挥委员作用
(四)发挥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优势。政协主要依托专委会开展视察、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原则上按界别或专长将委员安排到相关专委会,便于委员经常性地参加政协的工作和政协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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