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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席陆兵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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