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二、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各级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修改为“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款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必须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依法取得所在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八、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九、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十、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

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移、变更、抵押或者注销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十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十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驾驶证。“前款规定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定期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十四、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十五、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十六、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全文共6564字,当前显示14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