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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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