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

                                       二○○八年一月二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未完,全文共3795字,当前显示125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