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草案全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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