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成职教中心校津贴工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关于津贴发放的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常熟市深化中小学校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借鉴兄弟学校经验,经校行政研究,教代会讨论通过,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方案,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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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政策,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充分发挥劳动分配的激励功能、强化考核。使学校劳动分配实现与业绩、贡献挂钩,向教学第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富有生机的学校分配管理机制,增强办学活力逐步增加教职工的劳动报酬待遇,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津贴工资是工资制度改革后教职工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发放以考核为依据,与教职工岗位、实际工作数量、质量挂钩,适当拉开差距,多劳多得,不搞平均分配。
2、调动积极性原则。实施津贴工资后既能保证聘用上岗人员多劳以后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又能保证一线教师在达到基本工作量和基本工作要求后的最低收入不少于改革前的工资奖金总收入,从而保护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3、分段测算原则。整个津贴工资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国家下拨的30%(简称“津贴一”);第二部分是学校自筹、镇政府补贴部分(简称“津贴二”)。学校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授课时数、质量等方面对“津贴一”和“津贴二”分段测算和分段考评分配。试用期内人员、内退人员、三产创收人员、外借人员、待岗人员、临时工不实行津贴工资。
三、实施办法:
(一)教职工报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工资,包括:职务工资中的70%的固定部分;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教龄津贴;煤气、住房、午餐补贴等。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第二部分为浮动工资,包括:职务工资中的30%活的部分;岗位奖;学校自筹资金。浮动工资按月及十个月进行考核后发放。
(二)“津贴一”(指国家下拨部分)
凡岗位明确、职务与岗位基本相称、每月满工作量(工作量不少于工作量的90%,标准工作量为18分),按本人津贴的100%计发。
(例子:×××:216.00/月10个月2160元)
(三)“津贴二”(指学校自筹及政府下拨部分,每年以10个月计算发放)
1、出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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