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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综合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招聘录用、聘用监督指导、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

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教师资格

第四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无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到教师岗位。

第五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委认定。

第三章教师录用

第六条教育局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天津市中小学课程安排计划并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需求,每年年底前对中小学进行编制测算并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录用计划和方案,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录用教师由教育局采取公开招聘办法进行。

第九条全区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具体办法按照《x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xxx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教育系统录用新任教师以应届本科生为主,同时积极做好外埠优秀教师的引进工作。具体办法按照《武清区普教系统录用教师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师调配

第十一条全区教师的调配工作一般在每年暑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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