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考核评价工作报告
按照吉市科高字[xx]6号《关于印发xx年政府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科技水平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xx年政府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科技水平指标自评如下: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8分。其中标准值和提高值各4分。(自评7.8分)
xx年1-11月我县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58458万元,增加值约为33276万元,由此推算全年增加值约为36301万元。(增加值率按21%计算)
我县xx年gdp约为46.25亿元。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约为7.85%。(xx年为6.69%),标准值和提高值各得3.9分,共7.8分。
(此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记分,我县处于全市平均水平,各扣0.1分)
二、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进程,共5分。(自评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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