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发展纪实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县财政局在历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致,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勇于改革,克难攻坚,满怀强烈的发展理念,追寻探索崛起之路,走过了奋进的三十载、辉煌的三十年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80年国家下放财权,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完成两步“利改税”,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俗称“分灶吃饭”体制,进一步调整分配关系,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地方和企业管家理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我县从1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0月1日起开征建筑税。1984年国家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将原来的工商税依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我县从10月1日起办理征收,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后,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1985年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农业税专项资金按农业税收入总额38%比例上解省。1987年—1993年普遍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把国有企业引入市场。1989年改为“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总额上解以上年总额上解为基数,增长部分10%上解省,农业税专项上解额仍按当年农业税收入数比例上解。
1985年,县内实际开征税种16种,其中国家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奖金税和建筑税11种;地方税种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5种。未开征税种有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工资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集市交易税7种。税种增加后,国营、集体企业的工商各税自计自交,由银行转账;个体工商户应缴税款直接交纳或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税款由当地税务部门巡回征收。
1994年启动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分一转一返还”来概括: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明确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数额和过渡时期的转移支付办法。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继续进行改革,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取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不含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别,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缴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经过约xx年时间实施债转股、技改贴息和政策性关闭破产、豁免财政周转金等政策,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以后暴露出来的社会负担重、历史性挂账多、企业冗员严重等制约改革和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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