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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法干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对策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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