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科级干部、市直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市直管基层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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